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
3、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限度把握:(重点来了)
===正当防卫结束,防卫过当来了===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三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结束,最后看看你们所说的无限防卫权吧?还真当随随便便就能乱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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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无限防卫权、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由于无限防卫权是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特殊的防卫权,因而必须严格掌握,以防滥用。无限防卫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种防卫的基本概念介绍完毕,下面附上案例===
我擦类,瞬间第二页啊。 少来这么一大套理论,就问你,在已经发生的案件过程中,如何做到正当防卫搬运一大堆法条其实没什么意义。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情况复杂得不得了,去做做司考题目就知道了,就这题目比现实还有差距呢。大陆法系对法条的依赖比较重,那么当法条存在一些问题或漏洞的时候(说实话不存在没有问题的法条),就很容易引起巨大的争议。“必要限度”的标准是什么?
或者单凭某人/几人说?这里的判决原则是 以猜测为依据,以常识为准绳。楼主普法辛苦。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高举,以后遇见什么犯罪事件果断冲上去念大悲咒。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无限防卫权、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麻烦你复制之后自己也看看是不是对的可以不?你来给我解释解释这句话?复制错了很多地方
百度来的就别往这搬运了
北大法宝里都有错的 司法部数据库很权威 你有账号么?呵呵我说个例子吧。
我妈同事儿子的事情。
事情大概是在98年前后,我高中的时候。
他是个出租车司机,拉了一个乘客(少数民族)到某地。
到了地方之后,该乘客拒绝付款。
那么他和乘客就吵起来了。正好乘客到的地方是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一帮人就围上来了,对出租车司机进行了殴打。
在混乱中,出租车司机从车里拿出一把匕首,捅了乘客一刀。
就一刀,从下而上正中胸腹部,刀尖戳进心脏。乘客当场死亡。
最后被判了防卫过当,三年还是四年。
当时有两个背景:
1、那段时间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非常多,很多出租车司机为了自保而在车里放了些防卫工具。
2、那段时间出现不少少数民族欺负、杀死汉族人的情况。
判他防卫过当的理由有:
1、导火索是乘客。乘客拒绝付车费。
2、少数民族围殴他。会导致他认为出现背景2的情况。
3、他从车上拿的刀,涉及背景1。
4、(开始关键的了)他的刀没放在身上。当时律师就说了,如果这个刀是在身上拿出来的,就不可能是防卫过当了。
5、(还是关键的)他只捅了一刀。如果有第二刀,哪怕仍然第一刀是致命伤,也不可能是防卫过当了。
那之后就觉得法律这个东西真神奇,也知道防卫过当认定这么仔细啊。太长了 没人看的
只要能喷就行了
我觉得,防卫,那就是往死里干,过不过当,等你事后活着的时候再讨论。楼主我劝你一句吧……
你说那么多没用的,喷子们喷的就是“刑法规定”啊…… [s:4]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无限防卫权、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麻烦你复制之后自己也看看是不是对的可以不?你来给我解释解释这句话?
对 比如他正在杀你 你一刀抹死他 没问题
不过你判断他快杀你 你可以一刀放翻他 但是你不能抹死他 KNOW?LZ你好 你在现实生活当中一定有 马克思佩恩的 子弹时间设置 碰见匪徒 瞬间周围时间变慢 可以慢慢悠悠的思考该如何反击到最恰当的力度
LZ再见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无限防卫权、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麻烦你复制之后自己也看看是不是对的可以不?你来给我解释解释这句话?
这就是容易引起歧义地地方么吧。后面的解释里面我觉得蛮清楚了。无限防卫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正在进行。就算是一个吧。打个比方。抢劫得手后逃离现场和在抢劫的暴力行为发生时。都属于抢劫的犯罪过程中,那么这个时候你觉得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权的界定是一样的么?一个是人身安全无碍仅仅是对财物的一种非法占有,一个是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这个就是无限防卫权容易被不知情的人使用造成犯罪后果的原因之一吧。
复制错了很多地方
百度来的就别往这搬运了
北大法宝里都有错的 司法部数据库很权威 你有账号么?呵呵
这没办法。司法库的帐号我真没有,要不你弄点东西过来科普一下?我绝对虚心学习啊。这是我能决定用不用的吗,人家拿着刀捅你的时候你就开始想怎么样才能不防卫过当?
我真没那本事.
LZ你好 你在现实生活当中一定有 马克思佩恩的 子弹时间设置 碰见匪徒 瞬间周围时间变慢 可以慢慢悠悠的思考该如何反击到最恰当的力度
LZ再见
那么你觉得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什么呢?这不就是已经考虑到你说的这个问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