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在2011年5月份从上一公司离职,在离职时人事要求写离职日期是4月17日。理由是怕奖金这一块分配有差错,反正领不到奖金的,楼主没想就签字了。
在职时公司分配了期权,期权要求离职三个月内要抛售公司期权,楼主一直到了7月25日才抛售,上面显示交易成功。由于是美股,交易成功由公司统一结算后分发到各员工。
目前外汇结算完成,快要分钱了。公司人事今天打电话问了离职时间,楼主怕手续上的时间,跟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不给派发。。
万一离职日期成为不给分钱的理由,楼主就要吐血了。有什么维权的办法吗?急求法律达人!
情况说明:代理交易的平台的说法是只要你交易成功,这钱就是你的。
当初分期权的合同都是英文了,专业术语,基本看不懂的,看懂的也是理解偏差的。这是不是涉嫌条款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