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我知道你们什么都懂】 小型法律科普,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欢迎点评讨论。
整理时间:2014-04-18 02:24 热度:°C
【楼主】2014-07-19 12:41
» 小型法律科普,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欢迎点评讨论。
最近水区有关“正当防卫”的话题又多了起来,看过几个相关帖子,以及很多人的回复,楼主发现不少人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
在这里,楼主专门开个帖子,和大家探讨下:作为一个普通人,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的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在“见义勇为”时,哪些事情该做、该如何做,而哪些事情绝对不要做。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法条第一、三条中的三个关键词:正在进行、制止和不法侵害。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主要的作用是赋予群众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当侵害属于合法,或者被侵害人本身违法时,那么不适用正当防卫。
比如:政府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侵害的是非法财产,违建所有人就不享有正当防卫权;
或者,聚众斗殴案件中,参与斗殴者是否适用正当防卫权?当然不适用。
正当防卫赋予被侵害人或他人制止犯罪的权利,并不给予处置权。这一条是防卫过当者最容易忽略的。
比如:路遇猥亵妇女的,应该考虑的是“帮助受害人讨论脱困”,而绝不应该是“揍这个臭流氓”。两者可能都会以殴打流氓的表现,达到解救受害人的目的,但是性质完全不同。
再比如:被人持刀追杀,如果除了杀死对方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制止犯罪的方法的话,杀死对方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侵害人的想法和行动是,你想杀死我,我就得杀死你,那么就属于违法。
如果侵害尚未发生,那么主动出击式的防卫是不予支持的;而侵害中止后,对侵害人追加攻击,也是不予支持的。
比如:某A带刀到某B家,声称要杀死B。某A尚未掏出刀,就被某B一棍子打死。这案例中,某B属于在威胁并未实际建立前的主动出击式自卫,不被法律支持。
某C强奸某D后,某D趁某C睡觉时杀死某C,这属于侵害结束后的追加攻击,也不被法律支持。
当然,正当防卫是有一定的预防性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已经实际产生时,正当防卫的保护就会产生;不法侵害中止,而威胁尚未解除时,正当防卫仍然适用。
比如:第一个案例中,某A声称要杀死某B,且掏出了刀,对某B构成实际威胁,这事正当防卫就会生效。某B不必待某A真正刺过来甚至刺伤自己之后才有权反击。
而后一个案例中,如果某C强奸某D后,仍对某D进行挟持、猥亵甚至声称要再来一发,那么某C同样适用正当防卫权。
2、法条第二条中的关键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两条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
正当防卫手段在允许范围之内,因客观原因造成重大伤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比如:遭受猥亵侵害的女子,推开侵害人,造成侵害人摔倒在地,恰好腿部磕在石头上骨折,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比如:刀砍偷自行车的小偷造成轻微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就涉及到最低伤害、损失原则。
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可能存在的中止侵害的各种方法相比较得出的。
比如:某种不法侵害通过喝止就能中止,那么对侵害人的人身伤害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而伤害后果比较严重,比如造成侵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就属于明显超过。
在这里,楼主特别提出普通人对法律有一个误区,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
普通人觉得嫌疑人徒手,受害人持刀,那么就不算正当防卫,这么理解是不正确的。
正当防卫中并不存在武力“对等原则”的说法。
一些时候,通过持有高威胁性武器来威慑侵害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造成普通群众有这种想法的原因,是受害人持高威胁度武器时,对侵害人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换句话说,持高威胁性武器威慑侵害人,甚至造成一些轻微伤害,都是法律允许的,关键是普通人持有高威胁性武器时,很难把握其中的度。
比如:面对入室盗窃的徒手的小偷,受害人可以持菜刀喝止、制服他,但是如果直接拿菜刀砍伤甚至砍死小偷,就有违法律原则。
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禁忌。
正当防卫原则中,并不提倡受害人使用那些可能导致一击致死的武器,比如管制刀具。
普通人极少掌握这些武器的使用技巧,情急之下“胡乱刺出”,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过度伤害,这就很难摆脱“故意伤害对方”的嫌疑。
在这里特别提一句:以上内容全部是针对刑事责任而言。类似砍死小偷赔钱之类,属于民事赔偿,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为正当防卫。
最后,楼主用多年实战经验来谈谈如何合法且有效的见义勇为或者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
第一,熟悉法律。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要懂法。法不容情,法律也不会因为违法、犯罪者不懂法而对其没有约束力。被法律约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被法律保护,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他的各种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条文虽然庞杂且晦涩,但是和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其实并不多且不难理解。有一些法律意识,了解一些法律流程,比如报案流程、纠纷调解流程之类,对自己和家人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二,第一时间报警。报警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有效办法。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报警一来可以向警方申明自身防卫或者见义勇为的正当性;二来可以有效震慑侵害人;三来警察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专业力量。
第三,主动控制局面,避免事态升级。面对不法侵害时,保持冷静,以尽量不刺激侵害人为原则。不得不采取措施时,尽量从最低损害方式用起。比如:逃跑、呼救、喝止;不得已动用武力时,也应尽量使用低伤害性武器。比如:两人身体素质相当甚至受害人身体素质占上风时,能徒手制服的就尽量不要使用武器;能使用低伤害武器比如棍子的就不要使用高伤害武器匕首之类,如无特殊必要,绝对不要使用管制刀具,不论是自己的还是从对方手里抢来的。
尽量使用低伤害武器的另一个现实意义是,如果你使用低伤害武器,对对方的威胁就相对较小,对方往往也不会使用高伤害武器。如果使用高伤害性武器,容易刺激对方,使事态升级。对方往往也会使用高伤害武器或者抢夺受害人的武器,造成的后果往往超出控制范围。
还有一点是,当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使用的武力越低时,受害人赢得他人帮助的可能性越高。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徒手追小偷,路人可能出于正义感加入堵截行列;两人持枪街头对射,路人怕是早就跑光了。
第四,以制服而不是伤害为目的。不得已使用武力,尤其是威胁性较高的武力时,尽量避免攻击对方要害部位。楼主学习过散打、擒拿、查缉战术之类,理解人体其实是非常脆弱的,对头部、腹部的打击,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根本无法估计。
普通人不得已使用武力时,尽量以对方四肢为主要攻击目标。一来相对于躯干、头部,共计四肢更加容易命中;二来攻击四肢能有效降低对方攻击力和行动力,达到制止侵害的目的;三来四肢骨骼比较坚韧,不容易造成重大伤害。
再有两点经验之谈,一是普通人极少擅长手肘、膝盖关节的运用,徒手格斗的情况下,近身缠斗是有效的避免伤害的好办法。
二是倒地的人伤害能力最低。两人扭打倒地滚作一团,看上去可能非常惨烈,但普通人在倒地状态下基本无法使力,基本上不会形成严重的伤害。
第五,见义勇为量力而行。现行法律、道德鼓励见义勇为,但是并不鼓励“赖宁式”见义勇为。比如不会游泳的下水救人、勇斗持枪劫匪之类的。
第六,“见义勇为”适用“正当防卫”,但这一词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体现,在法律流程中,“见义勇为”会被“正当防卫”替代,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认可“见义勇为”,而是因为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和奖励是由政府、社会组织来做的。
网友评论2014-07-19 12:52
紧急情况谁还给你背法律条文 一切都是本能驱使了
网友评论2014-07-19 12:54
我来总结 谁见义勇为谁傻逼 没有绝世武功请配合罪犯不要反抗
网友评论2014-07-19 12:55
Reply Post by 大光头郭正亮 (2014-07-19 12:52):
紧急情况谁还给你背法律条文 一切都是本能驱使了
所以我写出来让大家提前看看,提前培养下依法办事的本能。
平时不学法,到时候凭本能硬干,万一违法了还去抱怨法律,这不合适吧?
网友评论2014-07-19 12:56
总结,还是先下手为强,被为了怕坐几年牢丢了性命
网友评论2014-07-19 12:56
这是近几个月来见到马桶区最像样的法律贴。
满屏幕求法律帝,然后一堆非专业人士互喷真的让人很无力。
网友评论2014-07-19 12:58
Reply Post by 烂鱿鱼 (2014-07-19 12:54):
我来总结 谁见义勇为谁傻逼 没有绝世武功请配合罪犯不要反抗
我建议你还是看看,你可以机智的不去见义勇为,不过我不信你万一受到不法侵害时会坚决不反抗。
网友评论2014-07-19 13:03
还是像全能邪教事件那样,既保护了歹徒的人身安全,又没有引发媒体喷警方,最符合各方面利益。至于受害者的权利,谁在乎那玩意?
网友评论2014-07-19 13:07
Reply to Reply Post by 毒蛇KISS (2014-07-19 12:58)
之前看过很多你的回复了
我没有喷你的意思 我本身是法制社会的拥护者
但这法律规定对普通民众的要求之高远超理论规定
事情发生到我头上我只能说我没这本事 面对歹徒会严守法律 不是想不想 而是能不能
见义勇为 怕是此次事件会让键盘侠越来越多 当然 跑远点报警我还是会做
网友评论2014-07-19 13:10
法不强人所难
疑罪从无
楼主普法没问题,可惜法理学的不够好而且屁股一直坐在南山警方那边
网友评论2014-07-19 14:41
我记得小时候政治课上有说过,这个界定好像不是特别严格
初中时候的事情,不知道现在如何就是了……
网友评论2014-07-19 15:18
Reply Post by darkwanderer (2014-07-19 13:10):
法不强人所难
疑罪从无
楼主普法没问题,可惜法理学的不够好而且屁股一直坐在南山警方那边
“法不强人所难”是西方法律格言,“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疑罪从无属于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你倒是说说我法理学哪里不好了啊?
抛下这么一句话是不是有些过于高贵冷艳了?
PS:我上公安大学时,那些研究法理学的教授个个巨能侃,古今中外法律把我们白话的一愣一愣的,可惜他们基本上都不懂法律实务,对司法程序更是一窍不通。
网友评论2014-07-19 16:18
Reply Post by 毒蛇KISS (2014-07-19 15:18):
“法不强人所难”是西方法律格言,“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疑罪从无属于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审......
这个你真说的不对,法不强人所难,是指法律不能苛求人在无法预知或选择的情况下,仍然做出适法行为。具体请查阅“期待可能性”理论。
另外,我赞同你后半部分的观点,司法实践的具体含义是除以该行业为生者之外的人不能完全理解的
网友评论2014-07-19 21:51
Reply Post by 不紧张 (2014-07-19 16:18):
这个你真说的不对,法不强人所难,是指法律不能苛求人在无法预知或选择的情况下,仍然做出适法行为。具体请查阅“期待可能性”理论。
另外,我赞同你后半部分的观点,司法实践的具体含义是除以该行业为生者之外的人不能完全理解的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法律界还未认可吧?
“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中产生的理论,我国法律虽然是主要借鉴大陆法系,但是是由中国特色的。
举个例子:
曾有过的真实事件,客船出海遭遇风暴,漂流海上没有食物。
这时,一名船员提议杀掉老人、妇女吃掉,并威胁其他船员一起动手,否则会将拒绝动手的人一并杀死。
后来他们依次杀死了数名老人、妇女,几名船员参与了行动,其余的乘客因生计,都食用了死者的肉。
那么,不考虑海上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按照“期待可能性”原则,船员和乘客是否违法?
网友评论2014-07-19 22:12
Reply Post by 毒蛇KISS (2014-07-19 21:51):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法律界还未认可吧?
“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中产生的理论,我国法律虽然是主要借鉴大陆法系,但是是由中国特色的。
举个例子:
曾有过的真实事件,客船出海遭遇风暴,漂流海上没有食物。
这时,一名船员提议杀掉老人、妇女吃掉,并威胁其他船员一起动手,否则会将拒绝动手的人一并杀死。
后来他们依次杀死了数名老人、妇女,几名船员参与了行动,其余的乘客因生计,都食用了死者的肉。
那么,不考虑海上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按照“期待可能性”原则,船员和乘客是否违法?
李安的少年派说的也是这个案例,不过说起来,类似的案例应该有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和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我个人都曾经做过思考也写过论文。
但是话说回来,很多理论的东西,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司法实践。探讨之后往往还是归于现实规则和经验。
马桶区真的不适合探讨这些问题。
网友评论2014-07-19 22:22
Reply Post by 不紧张 (2014-07-19 22:12):
你说的这个案例不知道是不是《卡纳安德斯之板》
但这个案例恰恰不是大陆法的,英国普通法经典案例
其实李安的著名电影《少年派》说的也是这个
小卖弄下吧,《山东审判》2010年第194期有我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文,如果你也是从业人员可以看看之后互相探讨下。当然不是在这个帖子里。
你举的案例是卡纳安德斯假设的,我说的是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应该怎样做?》里提到的英国游船玛格丽特号上发生的真实案例。
你可以搜搜看。
网友评论2014-07-19 22:23
这东西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法官。
网友评论2014-07-19 22:23
见到也不管了,没时间分这些。
网友评论2014-07-19 22:30
那楼主分析下这个深圳大学生案应该怎么办才能公平公正权责分明?
网友评论2014-07-19 22:34
Reply Post by 毒蛇KISS (2014-07-19 22:22):
你举的案例是卡纳安德斯假设的,我说的是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应该怎样做?》里提到的英国游船玛格丽特号上发生的真实案例。
你可以搜搜看。
和你的交流勾起了我再次学习的欲望。回看了下之前的文章。期待可能性确实最早出现在德国的判例里,是我忽略了。再次对之前的观点进行更正。
你说的这个是哈佛公开课吧,我全集都看了,很不错的一个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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