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李代沫涉毒案一审被判9个月
整理时间:2014-04-14 06:16 热度:°C
【楼主】2014-05-27 12:19
» 李代沫涉毒案一审被判9个月
李代沫涉毒案一审宣判:经查明,被告人李代沫于2-3月间,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某小区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认为李代沫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给予从轻处罚。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至3月12日间,被告人李代沫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39号楼2单元1903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
2014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将被告人李代沫查获归案。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上述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查获。经尿检,被告人李代沫等四人的尿液均呈阳性。2014年3月18日,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因吸食毒品均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从被告人李代沫住处起获的玻璃质地冰壶1个、索尼牌紫色移动电话1部;从卢某某处起获的苹果牌白色移动电话(第4代)1部、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第5代)1部;从郝某某处起获的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第4代)1部、HTC牌黑色移动电话1部,现均移送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法制观念淡薄,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代沫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代沫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李代沫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和情节,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是在形迹可疑的情形下被盘问、教育后交代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李代沫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但其并不是自动投案,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被告人李代沫并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容留吸毒人员的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冰壶一个、索尼牌移动电话一部,均为被告人李代沫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作为吸毒工具或者联系工具所使用,依法均予以没收,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iphone4)一部、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iphone5)一部,苹果牌白色移动电话(iphone4)一部、HTC牌黑色移动电话一部,无充分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均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案之玻璃质地冰壶一个、索尼牌紫色移动电话一部,依法均予以没收;苹果牌白色移动电话(iphone4)一部、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iphone4)一部、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iphone5)一部、HTC牌黑色移动电话一部,均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法庭实录: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我对不起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我帮助我的恩人,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我在读一本书中看到,有两件事是最重要的,一个是孝顺,第二个是助人,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给父母尽孝,我也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贡献,回馈社会,我不愿意放弃我自己,我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最后我感谢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给我陈述的机会,谢谢!
网友评论2014-05-27 12:20
进去捡肥皂啦~
网友评论2014-05-27 12:21
法官只看得上骚尼 看不上苹果
网友评论2014-05-27 12:24
索尼这也能中枪
网友评论2014-05-27 12:25
对不起你妈的歌迷,你有歌吗
Copyright 2012年2月8日 苏ICP备120300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