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干预司法】 这几天网民过度消费“李天一案“,是否应该有所收敛,避免网络粗暴干预司法,让法律按照自己的规则进行?
整理时间:2013-07-04 20:37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次
【楼主】2013-07-04 09:55
» 这几天网民过度消费“李天一案“,是否应该有所收敛,避免网络粗暴干预司法,让法律按照自己的规则进行?
天涯、网易等不说了,什么都能扯到”天一“
就连一向严谨、有思想、有深度的微民网也是一天几帖,有调侃的、有八卦的、有泄愤的。
一个案件的发生,公检法部门知晓了并且开始处理,法律有他自己的流程、规矩。什么样的案件该判多重的刑罚,也是白纸黑字有个范围的。
本来一个可以完全依法办理的事情,网民们在网络上沸沸腾腾,不管你是否有意,都实实在在给了有关部门压力,这种压力难说会扭曲判决。
回顾过去,在2009年下半年,全国各地的网络上被热烈评论的两起刑事案件,最后都有了结论。一起是2009年5月10日发生的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件”,邓玉娇被以防卫过当、有心境障碍、有自首情节等理由,经一审法院于6月16日判决,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一起是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扫工梁丽“捡”到价值300万元的黄金案件,在被以涉嫌盗窃罪逮捕后,本来说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5月11日报纸上首次报道此案,引出网上热议,最后是当地检察机关认定只是涉及侵占罪,不属于公诉案件,而被侵占一方,即丢失黄金的公司表示不起诉,于是,2009年10月10日,当地公安机关宣布撤案。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已恢复自由。而据近期报道,梁丽还说,要追究那个当时丢失黄金的人,自己的“不幸”都是这个人造成的,那个单位一定要把那人开除!
两起案件的判决(或处理),真是匪夷所思,叫人大跌眼镜。法律当然是一门专业的学问,但是,它也不外乎普通公民能掌握、能理解的一些常识。这些判决(处理)与人们的常识大相径庭,实际上是与网络上并延伸到报纸上的热议有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法律的胜利,但同样也看不到网络舆论或曰网络监督的胜利,而只能看到司法一方对网络的让步和恐惧,只能看到网络舆论被非理性言论的绑架。
关于媒体
原始报道发表后,媒体产生了自己的利益,在后续报道中向自己的最初报道倾斜
没有一家媒体,不希望自己的报道引起轰动效应的。如果自己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最后被社会舆论否定,那就是媒体的悲哀。所以,某些媒体继续往自己的预先设定方向报道。如第二起案件梁丽“捡”金案,一开始的报道说是在“垃圾筒旁边”捡到的,却偏偏不说明,是从乘客的行李车上拿走的,这都是话里有话,大有玄机。从文字上看,你不能说它的报道有错,凡飞机场必有垃圾筒,机场里面任何一块地方都会在某一个垃圾筒旁边,或几米,或几十米,这就是“春秋笔法”。而以后,这家报纸报道了广州某法学教授的谈话,又进一步说成了“在垃圾筒里捡来的”,这更是无辜得让人下泪了!而当初纷纷转载的媒体,也同样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希望事件的发展,与自己的报道方向是一致的。有的报纸配上漫画,画的就是梁丽从垃圾筒里捡手铐。当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宣布对梁丽撤案的时候,有的媒体用的是大字标题《“我想告诉儿子,妈妈不是贼”》,旁边配以大幅照片,梁丽笑得一脸灿烂。只不过是人家不起诉罢了,怎么不是贼?侵占了人家巨额财产,竟然大照片上了报纸,好像当了市劳模似的!在第一起案件里,报道媒体及转载媒体后来又接着论证“邓贵大是强奸”,那么,被人防卫刺死就是死有余辜了。但是,这明显不是事实。在有好多服务员及宾馆领班在场的情况下,不知有什么人会脱了衣服当众进行强奸。到这时候,媒体也不讲它们一贯坚持的“无罪推定”原则了,死咬住“就是强奸”。还有的媒体也是接续报道,说是两名自己赶到巴东县的律师,相聚抱头痛哭,因为邓玉娇的乳罩被她妈妈洗了,而乳罩很可能有邓贵大进行性侵犯的证据!媒体又在不断发问,为什么她妈妈多少天也不洗,在派出所跟她谈过话之后就洗了呢?这样的报道,无疑是在往“邓贵大犯有强奸罪,公安局帮助销毁证据”上面引。
关于网民
网上发言往往标签化、情绪化、原生态,而且不会有人更正
第一起案件一传出去就引起了轰动。三个元素:女服务员,进行嫖娼活动的官员(哪怕他的级别极低,是股长级,比科长低一级,而城市里因其小一般不设这一级),动刀子杀人了!立刻,“巴东侠女”,“用修脚刀对付腐败官员”,引来声声赞叹。所谓“修脚刀”云云,是由宾馆服务员联想到修脚女,再由修脚女联想到修脚刀,再由此联想到反腐败,人物被按照社会身份而标签化,事件被跨跃式地联想化,真相也就被置于一边了。网络上一片喊打喊杀之声,还有网民自己跑到巴东县去声援邓玉娇,去进行所谓“调查”,在网络上活跃的几名律师也自己到那里去了。从法理上来说,嫖娼行为(及对应的卖淫行为)在我国属于治安案件,并不算刑事犯罪(只有在其中起组织、容留卖淫作用的如宾馆负责人算是刑事犯罪)。嫖娼行为是应该受到打击,也轮不到你老百姓替天行道,动刀杀人呀!就算刺杀邓贵大算是防卫,那把拉架的黄德智刺伤又算是什么?网络都说是邓贵大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要强奸,所以,邓玉娇动刀子是合法合理的。可见,有的网民是把自己放在网上判官、替天行道的位置上去了。
在网民第一次就事件发言之后,以后的资讯陆续传来,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发言者按道理会对自己的想法有所修正,可是,一般来说,这时候他们反而不会再发言,来更正自己的意见了。这样,留在网上的,只是最初的不成熟的意见。
也不排除网络上有一些失意者,凡是体制内的东西,他全都表示反对,为反对而反对,所发的言论很偏激,无理性。反正也无法追究,先骂个痛快再说!
第二起案件也有好多标签性的符号,报道媒体把它突出得淋漓尽致。一头是收入很低、社会地位低下、外来到广州的机场清扫工,无意中在垃圾筒旁捡到,另一头是巨额黄金,无期徒刑!无辜受害,这怎么得了?有些人的脑子里,还是三四十年前中学教科书上的东西:凡穷人都是道德高尚的,不可能去偷东西;而其中更有一些人做了对比:某些贪官贪污了上千万元人民币,也没判处死刑,一个社会底层的清扫工,凭什么要这么重判?
以报纸而论,是经过编辑、责任编辑、总编辑等层次,还有校对组(有的报社还加上了检查组)等从文字上把关,已经是字斟句酌、多层复核了,还有可能出现各种纰漏,甚至是政治上的纰漏,那么,网络上随机的、不经再次思考就发出去的评论,属于原生态性质,肯定也会有很多的漏洞,我们不必把它看得很权威很可靠。它可以代表一部分民意,但毕竟不是科学的理性的民意。
舆论干预司法不行,网络干预司法也不行
关于舆论干预司法的问题,是新闻界三令五申、必须注意的一件大事。过去就有个说法,说“张金柱是被报纸写死的”。河南省郑州市的民警张金柱,1997年汽车肇事,在汽车撞死一人之后,另一被撞者已经被卷在汽车的下面了,他竟然继续开车往前走,经记者连续报道之后,他被处以死刑。这件事到底算不算新闻干预司法,尚无定论,但从那以后,新闻界已经注意到,一定要防止新闻干预司法。这一点也被列入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里了,文字表述是“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传统的舆论干预司法已经有了预防的办法,可是,新的媒体如网络,其舆论形成的过程中,编辑的作用很小,怎样防止这样的舆论干预司法,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这也是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的原因。
其实,网络上的舆论,其来源还是传统媒体的报道,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体大都没有报道采访权。那么,要严格把住传统媒体关,掌握好新闻报道的导向,尽量考虑周全一些,就会避免引发不当的网络舆论。另外,不管什么人、什么机关,都应该考虑到,网络言论的权威性、正式性,远低于报纸言论,因此,对其的重视程度,可以相应地低于报纸言论。
司法审判不应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
记得三四十年前甚至一二十年前,在中国内地大街上常常张贴死刑判决书,上面往往有一句“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要判处死刑。后来就有人说了,法律判决与民愤无关,这句话也就不出现在判决书上了。法律是事先定好的规则,是刚性的;而民愤则是有起有伏的,是弹性的,今天看这个人皆曰可杀,到明天也许有了新的认识,可是,杀掉的头接不回来了。同样,今天认为应该放掉的人物,以后再有新的认识了,也很难再抓回来了。
屈服于网络民意的司法判决,必然会影响到它的公正性,而且开了一些很不好的先例,让以后的判决无所适从。比如这一次对梁丽“捡”金案的处理,明显不利于传播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有人说,以后人们可以到机场去随便拿乘客在行李车上的东西了,反正公安局、检察院都认为无罪,只有丢东西的乘客可以起诉,可是飞机一开他们就走了,谁会舍得花钱,再来这里向法院起诉?
司法是用强制性的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媒体是用传播性的手段,引导树立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思想意识、社会风气、道德评价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司法是独立的,不受媒体影响。而媒体也不要对司法形成压力,施加影响。导向正确、细节准确地报道案例,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追求轰动效果,追求眼球效应,则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
回到李天一案
早在发生时已经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媒体和网民完成他们的任务。现在是判决阶段,网上却疯狂地消费李天一,键盘法院层出不穷。不断去挖掘隐私,甚至言语恶毒地攻击家人。
网民应当消停消停,让法律用自己的规则行事,让犯罪者受到法律规定的应有的惩罚。
(大段引用了部分媒体的报道)
网友评论2013-07-04 09:56
如果法律真的可以按照规章正常进行,我们也就不说什么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09:59
楼主,这是你的原创?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0
是民众对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才导致在网络上质疑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0
请先保证司法能够正常进行.
假如法律不能正常执行,老百姓就会用自己的方式去执行.
权贵能够影响司法,屁民却不能影响司法,LZ你是这意思吗?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1
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都在手上,谈个蛋蛋的司法独立……
咦?有快递?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2
舆论干预司法不行,网络干预司法也不行,但是权力金钱干预司法就行?
舆论和网络,是对权力金钱一点点制约而已,就这一点点,都让某些人不爽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3
你法院要真依照法律判,哪还有这么多事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6
哎呦歪,刷存在呀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7
我们公司旁边是省高院,天天门口上访的恨不得排队
这种情况你和我说司法独立?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7
中国法律本来就问题多多
如果没有人民的关注,就更离谱了
要不怎么会形成围观改变中国的大形势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8
舆论不干预,这事估计就不了了之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8
要是都按法律严格执行,我们还操心干嘛
网友评论2013-07-04 10:08
如果网络可以干预司法
那么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10:10
要是没太大动静,估计就糊弄过去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10:10
那四个人根本不是网上传言的那样......
网友评论2013-07-04 10:11
闭嘴,我们在讨论民主?
网友评论2013-07-04 10:11
Reply to Reply Post by 最爱小雨天 (2013-07-04 10:10)
“冒名顶替”呗,你太小看他们打滚的姿势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10:11
还不允许讨论了啊?屁民也就嘴上说说,人家真不理你屁用没有,权贵直接用权钱去干预了,结果这点小自由都让某些人不爽了
网友评论2013-07-04 10:12
网络怎么干预司法???
是网友来定罪还是网友来枪决?
网上再怎么讨论也只是起个监督作用
看来为李天一洗地的工作已经开始开展了
首先让网友闭嘴,再让媒体闭嘴,最后想怎么玩怎么玩,要不了几个月,就没人记得这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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