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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你们怎么看】男子在刑警队“呕吐死” 涉事警察获轻判免刑责

整理时间:2013-12-10 12:53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楼主】2013-12-18 20:45

» 男子在刑警队“呕吐死” 涉事警察获轻判免刑责
    2013-12-18 法制晚报
    
    两年前,32岁的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急病,口吐白沫死亡。”
    
    这件被媒体称为“呕吐死”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今天获悉,3名民警近日被河南项城市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均被免于刑事处罚。
    
    死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雨均称,在他们没接到法院提前开庭通知的情况下,法院于12月15日提前5天开庭并当庭宣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案件回放
    
    青年被抓3天后死于公安局
    
    于钢峰1977年出生,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腾庄村人,父母都是农民。生前,于钢峰在郑州做水果生意。
    
    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说,2011年10月23日,是于钢峰奶奶去世百天的日子,他按照当地习俗回家探望。当天13时许,于钢峰到达郸城县汽车站时,几名项城市公安局的民警将其带走。
    
    3天后,于钢峰的家属得知,10月26日凌晨,于钢峰猝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公室内。
    2011年10月27日,项城市公安局给家属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于钢峰之所以被抓,是因为他于2011年10月22日上午,在项城市文化路农贸市场涉嫌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
    
    《河南日报》也报道称,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11年10月22日,警方发现于钢峰有盗窃嫌疑,于次日将其抓获。于钢峰供述了伙同他人自2011年9月以来多次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
    
    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说:“事情发生后,政府部门曾经找到家里表示希望和解并赔偿,但金额一致无法定下来,后来没了音信。”
    
    死者身上有伤 家属疑遭刑讯逼供
    
    2011年10月29日,经过一再要求,家属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于钢领告诉记者,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
    
    “我们怀疑哥哥遭遇刑讯逼供。”于钢领说,“哥哥身高1.75米,体重85公斤。死前身体健壮,无心脏病,无高血压,无任何遗传性疾病。”
    
    记者从于钢领处了解到,至今家属依然没有拿到任何书面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当时公安局的民警只是给我父亲读了一下,说于钢峰肋骨断裂4根,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于钢峰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表示,当时警方对于钢峰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地点不是于钢峰的家里,而是刑侦大队的办公室。
    
    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法院判决
    
    仨民警滥用职权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昨天,于钢峰的家属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记者也通过不同渠道拿到了该文书。
    
    判决书显示,张向华是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长,马良冀是项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刘威力是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
    
    判决结果是:三名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日期和开庭日期一样,是12月15日。也就是说,案件是当庭宣判的。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身为民警,在刑事诉讼中不认真依法办案,对嫌疑人超时传唤,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3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中还认定,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认为,从所送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如坐审讯椅),结论是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和我对这份司法鉴定都不认可。这份鉴定回避了很多关键问题,且没见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张雨告诉记者。
    
网友评论2013-12-18 20:54


    我法盲,这种提前开庭犯法么?如果犯法的话法院应该受啥处罚?
    
网友评论2013-12-18 20:57


    Reply Post by chairmanqin (2013-12-18 20:54):
    我法盲,这种提前开庭犯法么?如果犯法的话法院应该受啥处罚?
    问得好,
    不过该向哪儿去告法庭呢
    
网友评论2013-12-18 21:04


    Reply to Reply Post by 绝对是高玩 (2013-12-18 20:57)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实行法律监督,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整体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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