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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发表一下感想] 关于所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竟然还是补收2010年的。。。。

时间:2012-09-07 07:03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公司在2010年的时候,在某地有一位员工,社保当时委托当地的机构缴纳的(2010年8月-12月的社保),而后这个员工离职了。
    今天委托机构发来当地残联的一份通知,要补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是:
    (1)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27680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每人/年415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征收
    
    这个标准真心是...... [s: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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