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整理时间:2013-12-05 12:46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次
【楼主】2013-12-13 18: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不知道为什么居然还有这么多人为离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争论,也不知道是故意歪曲事实还是什么的……
Reply Post by 药师丸小兔 (2013-12-13 16:50):
举个例子 就是房屋购买时是50W 首付20W 贷款30W 过10年还完 房屋增值到100W 这时离婚的话 男方得到100W 给女方15W 还剩85W 女方在这10年里付出了15W 结果最后也只能拿到15W 这样合理吗、
事实上03年至13年这十年间,平均房价涨了8倍往上(随便一个地方的房地产相关行业网站或是新闻都能查得出来)
总价50万,男方首付20万,共同还款30万十年,十年后房子市值至少400万,这时候离婚,男方要给女方120万
网友评论2013-12-13 18:44
有必要再开一贴么。。。
水区茫茫多法学狗,律师和法官。。
她也就没计算增值部分吧。何必那么计较呢。。。
网友评论2013-12-13 18:48
Reply Post by wan0926 (2013-12-13 18:44):有必要再开一贴么。。...
看着歪曲事实满地打滚没结婚就先算计离婚的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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