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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刻】 【我已经忍无可忍了】 李某某的新律师的声明(我说你们都不看声明正文的第23行么?已加粗)

整理时间:2013-07-09 11:36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楼主】2013-07-10 09:20

» 李某某的新律师的声明(我说你们都不看声明正文的第23行么?已加粗)
    转载 原文地址:http://ent.ifeng.com/idolnews/special/lgf/content-6/detail_2013_07/10/27334828_0.shtml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而日前该案的新律师也浮出水面,新律师为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两人于今日凌晨通过博客发布一篇声明,公开该案详细进展。
    
    以下为声明全文:
    
    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辩护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于一方面案情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这也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个别媒体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严重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而且可以肯定,这绝不是广大群众所乐见的。
    
    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同时媒体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和偏激的人们,进入实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轨道。
    
    众所周知,媒体是极其重要的传播和监督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
    
    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习总书记要求一切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毫无疑问,媒体在每次报道中,也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底线。
    
    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
    
    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
    
    对于违法侵权者,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枢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冉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1


    首先,他得是未成年人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2


    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习总书记要求一切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毫无疑问,媒体在每次报道中,也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底线。
    
    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
    
    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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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在扯这个青少年,未成年。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3


    真是老鼠屎……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3


    - - 不是昨天有新闻看到成年了么 好像要5年左右的样子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3


    未成年人开豪车不处罚屌爆了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4


    一边有特权,另一边有舆论力量, 哎呀这次勉为其难的算打了个平手吧 ,反正以前没吃亏过,这次吃亏抱怨下也能理解。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4


    感觉这律师有点2B啊,强词夺理 黑白颠倒,不知道说这些会不会被起诉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4


    开始洗白了吗?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5


    有理有据令人幸福!!
    
    
    
    
    未成年人包庇保护法威武!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5


     律师的节操 你懂的
    不过话说回来 如果不是李某某而是某个未成年老百姓 估计民众三天就忘了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5


    这个律师希望他老婆/女友手机可以自动连接李某某家的wifi,其实我觉得如果媒体有错可以道歉,但是案件得严格审判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5


    是不是未成年人直接测骨龄,不是谁说了就算的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6


    奥哟,不错哦,搬出习总来压人了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6


    虽说道理上没错
    
    但法律不能只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拿来用吧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7


    哎呀习书记都搬出来了我好怕怕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9


    就事论事,这律师写的有理有据啊,想搞法制社会,舆论干涉司法的事越少越好
    
网友评论2013-07-10 09:29


    有理有据 令人叹服
    
网友评论2013-07-10 09:30


    永远未成年
    
网友评论2013-07-10 09:31


     而且可以肯定,这绝不是广大群众所乐见的。
     大家喜闻乐见怎么破..来咬我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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