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得到专利的保护 谁去研究救命的额药物
网友评论(10329997)2013-03-05 13:45
专利法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网友评论(13790374)2013-03-05 13:48
这种担忧是否建立在药厂要赚黑心钱基础上系列
网友评论(223566)2013-03-05 13:48
有强制生产许可的,对于救命药品,专利法里有规定的。
网友评论(706262)2013-03-05 13:49
Reply Post by 卖空 (2013-03-05 13:42):
这个东西有利有弊
你要说专利制度提供了激励,现实社会也有反例
像美国硅谷就是因为信息共享度高而发展起来的
问题在于,撤销专利制度得罪的是大医药企.......
没有专利保护,医药行业根本不可能进步,花费几十个亿研究的东西,被人家生产了,一毛钱不给,谁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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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10329997)2013-03-05 13:51
Reply Post by 撼地萌牛 (2013-03-05 13:45):
专利法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当然相应的使用费还是要给的,不过基本是象征意义上的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