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mIy微民网,让世界倾听微民的声音!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主页 > 体育 >

【果然是不作就不会死】 【火星帖】为争篮球酿血案,甘肃一高三学生遭群殴死亡

整理时间:2013-07-11 14:01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楼主】2013-07-13 18:06

» 为争篮球酿血案,甘肃一高三学生遭群殴死亡
    为争篮球归属权,学生之间大打出手并最终酿出命案。近日,甘肃省高院复核该案后作出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裁定。
    
    为争篮球 高三学生三番挑衅遭围攻
    
    2009年9月开学之初,正宁某中学高三1班学生李某与同班同学共同集资购买了一个篮球,同年10月10日下午课外活动后,该校高三2班学生徐某和赵某到高三1班问该班学生袁某,李某拿的篮球是谁的?袁某称,是他所在班级的,但赵某却称这个篮球是徐某的,随后徐某便对袁某进行了殴打。当晚7时许,徐某再次到高三1班,声称与该班学生没完,期间有意将夹在腰部的一把菜刀掉在地上两次,并让该班学生关某将全班所有学生名单写下后离开。
    
    10月11日下午课外活动后,徐某又到高三1班,质问该班班长胡某篮球到底是谁的,胡某说是自己班的后,被徐某扇了两耳光。事后,该校教导主任让和徐某关系好的学生给徐某做工作,但徐某要求高三1班学生给其100元钱才罢休。10月13日下午5时许,徐某和赵某到高三1班教室喊胡某出去,胡某因怕挨打没有去。当日下午5时55分,徐某再次到高三1班教室,质问胡某为什么不出去时,李某忍无可忍上前掐住徐某脖子,并喊了一声“打”,于是,高三1班16名男生手持凳子一拥而上,对徐某进行了殴打,直至徐某头部受伤大量出血后方才罢休。徐某于当晚7时10分死亡。
    
    后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颅骨多处骨折,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脑组织挫伤,系颅脑损伤死亡。
    
    事出有因 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正宁县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范某、张某、袁某某、李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损失及被害人徐某丧葬费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鉴于5名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家属又在休庭后主动支付了民事赔偿款10万元,所以,庆阳市中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袁某、范某、张某、袁某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赔偿10万元,报甘肃省高院复核。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害人徐某仅因自己的篮球丢失,不听老师劝阻,数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班级寻衅,殴打、辱骂、威胁该班学生,其不当言行是引发该案的直接原因,故其在引发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各被告人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虽属临时起意,但加害过程中具有共同故意,因此在本案中构成共同犯罪,但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的加害行为来看,既不能准确区分出各被告人责任的大小,也不能确定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故责任相对分散;
    
    从犯罪时的具体情况看,5名被告人参与犯罪,均为受到被害人多次殴打、威胁后处于激愤而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在案发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他们能够认真学习,其中4人在当年的高考中被不同大学录取,现均在读,故在减轻处罚的同时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本案为发生在校园的暴力事件,起因为学生间发生的纠纷不能被学校及时引导和处理,特别是对被害人这种恃强凌弱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学校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认为二审判决对各被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同意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网友评论2013-07-13 18:06


    火星人你好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0


    贱人害人害己,自己丢了蓝球说别人的是偷的还多次打人,第一次就该艹翻他,后面满怒直接斩杀了。。。唉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0


    我说。。。。下次转这种明显带日期的火星新闻的 咱能不能。。。。。。。尼玛2009年的事。11年判了。。你13年又拿来发。。什么心态
    还有那个徐某真是纯傻X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0


    典型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1


    作死的真死了。。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1


    我就想起以前买篮球的事了。
    
    
    被别人中途掉包的新篮球,起码有5个以上了,还不算被我及时发现的时候。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4


    Reply to Reply Post by ljsl (2013-07-13 18:10)
    
    今天刚在虎扑看到的....火星勿怪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4


    09年上高三,要是到现在也快毕业走向社会了吧。不作死就不会死,亘古不变之真理。
    
网友评论2013-07-13 18:17


    姜维:老子下轮就觉醒了,觉醒之前再恶心下你把你古锭拆了 汝等小儿,可敢杀我?
    关羽:看尔乃插标卖首!
    姜维:
    
网友评论2013-07-13 18:30


    作死的节奏
    
网友评论2013-07-13 18:34


    论标题的重要性
    
    同样的事情昨天在马桶区的标题是《高中生屡寻衅滋事惹众怒 被十余名同学群殴致死》
    
    对比今天这个标题《为争篮球酿血案,甘肃一高三学生遭群殴死亡》
    
    天差地别啊
    

    
    
    

上一篇:【足球相关】 期待上海滩神作
下一篇:没有了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