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日子没法过了】【撸男的末日】北京警方:“打飞机”“胸推”等均认定为卖淫嫖娼;粤高院:手淫服务是否犯罪应由立法和司法部门明确
整理时间:2013-06-29 09:37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次
【楼主】2013-06-27 13:54
» 北京警方:“打飞机”“胸推”等均认定为卖淫嫖娼;粤高院:手淫服务是否犯罪应由立法和司法部门明确
北京警方:遇“打飞机”“胸推”等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2013年06月27日 05:10 来源:京华时报 周鑫
北京警方: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北京警方遇到“打飞机”“胸推”等,又是执行什么标准以及如何处理的呢?
法条:据了解,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认定: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民警称,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处理: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责任编辑:屈波)
拓展阅读:粤高院:手淫服务是否犯罪应由立法和司法部门明确
以后就是这个节奏?:

网友评论2013-06-27 13:55
。。。全能的金馆长。。。
网友评论2013-06-27 13:56
北京警方一点都不专业
应该叫波推
胸推什么的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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