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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联动] 转载 美国基本拆完了,来看看美国拆迁时发生了什么

整理时间:2012-11-25 22:38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楼主】kknlnok2012-11-23 11:19
» 美国基本拆完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也差不多了,城市化也完成了。  我们来看看美国拆迁时发生了什么?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重视?  我们先看看美国的法律对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  土地征用在美国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征用私人土地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 依正当的法律程序(这是中国最缺乏的)  2. 公平补偿。美国法律规定补偿价与财产所有者自愿出售物业的市场价相当,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由法院裁决。  3. 公共使用  美国土地的公共使用并非仅仅指政府使用,从事公益事业建设或经营的法人也可实施征地,例如建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加油站、餐厅等。另外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征收权的行使与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法院就必须判决该征收符合公共目的。因此,议会可行使广泛的征收权,以促进私人工厂的建设。  另外,美国法律认为,对旧城改造也适用“与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原则。并颁布了《重要空间法》,规定政府无需财产所有人同意即可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征收,并且容许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开发商联手对旧城区实施强制征收和改造。  美国法律还制定了紧急征用程序,在公共利益项目中,如果只有少数被拆迁者不同意,可以紧急征用,事后再补偿。  例如:911中被摧毁的世贸大厦,在当初立项时,遭到几百户小商户的抵制,1963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世贸大厦是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象征,能给美国带来更大的繁荣,这是几百家小商户无法做到的,建世贸大厦符合“与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原则。  下面是美国拆迁案例:  案例一、1954年的伯曼帕克争论(Berman v. Parker)  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个开发法案,该法案要重新开发哥伦比亚  特区的大片的衰落的贫民区,为此要征收大片的土地,然后卖给开发商进行重开发。法案  通过后,一家百货公司的所有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百货公司本身并没有衰落,不  需要重建,重建不能称为“为了公共利益”,他还提出,把他的土地征收后卖给开发商,  就是征收一个私人的财产使另一个私人受益,违反了法律原先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为了  推动当时的城镇改造,最后宣判政府胜诉。法官解释说,公共利益也包括公共的金钱利益  (monetary benefits)。  案例二、密歇根州波兰镇社区拆迁案(Poletown,Detroit)  大约二十多年前,底特律城计划迁走波兰镇社区的所有居民,把土地转让给通用  汽车公司作为工厂,政府声称工厂能创造就业、增加税收。居民上诉法院,指责建立工厂  并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一项“私人利益”。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当时判决底特律城胜诉  ,强迁了当地居民。波兰镇社区的强迁案子在美国影响极大,之后类似的涉及商业开发的  拆迁案例大多以政府胜诉结局。从此,地方政府滥用国家征用权的现象在全美泛滥。  案例三、2005年克罗状告新伦敦镇案(Kelo v. New London)  在美国康州新伦敦镇上,因为一个军事基地被关闭,当地经济迅速萧条。政府为了  振兴小镇经济,规划一个包括州立公园的整体开发项目,其中有一部分商业区,指望以此  刺激经济,救活小镇。但是在征地时却遇到了麻烦,当地有居民(Kelo女士)质疑政府征  地的目的是否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几级法院再三确认,其中无违  法的私人利益。并且因为以经济开发为征地目的的情况极为罕见,诉讼进入了联邦最高法  院。最后,9个大法官以谨慎的“ 5:4 ”裁决驳回动迁户的上诉,支持当地政府强制性拆  迁。  案例四、美国警察用电枪对付“钉子户”   15名抗议者被捕,9人受伤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上百名民众20日在市议会大楼前抗议,与当地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其中多人遭到警方的化学喷雾剂以及泰瑟枪(电枪)的“伺候”。当时这些人在市议会大楼门前示威,抗议当地政府拆除4000多套供中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共房屋。  成千上万黑人无家可归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议会20日批准铲平4500套公共住房(廉租房),这一决定引发上百名抗议者与警方激烈冲突,多人被捕,数人受伤。  新奥尔良市议会当天全票赞成铲平4个公共住房社区约4500套住房。这些社区的原居住者大多为黑人低收入人群。这些社区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中受灾严重,目前大部分住房处于空置状态。  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规划,新奥尔良将建起新社区,取代这些几十年的老建筑。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称,新规划包括建设与飓风来袭前数量相等的廉价住房。新奥尔良市则承诺监理改建项目,确保低收入阶层有房可住。  强制拆迁是冲突根源  但反对这一规划者并不买账。一些抗议者当天冲击市议会大楼,要求议员否决这项规划。抗议者试图推开大楼铁门,新奥尔良警方随后动用化学喷剂和泰瑟枪(电枪)加以驱散。约70名抗议者与几十名执法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当地警方说,15名抗议者因殴打、妨害治安等指控遭逮捕,4人被送入医院,另有5名伤者在冲突现场得到医治。  反对者认为,新规划将导致新奥尔良市的低收入黑人居民失去急切需要的住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应修缮这些住房,而非将它们铲平。他们批评新奥尔良市政府与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达成的妥协损害了部分居民的利益。  据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统计,约3000户曾住在新奥尔良公共住房的家庭如今散落在美国各地。美联社说,当地无家可归者已上升至1.2万人。继续:  这是记录美国拆迁历史的一本书:  《Downtown, Inc. -How America Rebuilds Cities》。是一本介绍美国城市重建的调查报告,里面讲到了美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强拆,其惨烈程度不逊于我国目前。  美国的城市复兴运动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二战结束后,当时城市中的中产阶级纷纷搬往郊区,购买独门独户的大房子居住,传统的城市成了低收入者和少数族裔(这二者往往重叠)的贫民窟,经济衰退和城市破败情况很严重,各大城市的市长因此考虑城市重建。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制定了一个州际高速公路的建设计划送交国会审议,在政治角力过程中,市长们将他们的城市复兴计划也掺进州际高速公路的建设计划中,以此获得资金和规划上的支持。  两个原因造成了此后的大规模强拆。一个就是联邦政府的资金,这个项目化的资金是有使用期限的,且规定这笔资金不得用于清理工厂和商业区所在地,它使得城市管理者们要快速地推进项目的进行并集中在普通住宅上;第二个是制度造成城市管理者在获取地块、清理地块时不能预先与开发商接触,以免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结合,这使得城市管理者们一厢情愿地设计前景,将“贫民窟整治”这类行动扩大化,大量正规的住宅区都被划入其中。  根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67年,城市重建与州际高速公路建设造成了对730000个家庭的强拆,其中大部分都是黑人或西班牙裔人,他们只获得了极少的补偿,甚至根本没有得到补偿。书中举例巴尔的摩1951年-1964年拆除的10000个家庭中,90%是黑人家庭。在调查者收集到的材料中,从1949年-1963年只有一半的被拆家庭得到了补偿,平均的补偿款是每个家庭69美元,每个人45美元,每个小商业机构1405美元。  这些受害者马上就面临了重新找房子的难题,离开原居住区,他们无法负担其他地区的房租,而在城市重建运动的最初6年,拆迁者们没有提供任何安置房给这些受害者;在那之后,各城市提供的安置房也远远小于他们拆除的数量,调查显示,只有不到1%的被拆迁者得到了安置房。  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走,强拆者在拆迁房还有人住的时候就开始强拆、在拆迁房中放老鼠、恐吓还没搬走的“钉子户”……即便在纽约这样的城市,也发生着楼里还住着人,楼顶就被拆走的情况。受访的受害者在书中说:“那个冬天,我一下子变老了。”  更糟的情况是,当有抗议者和民间调查者收集了足够的相关情况,投诉到新闻媒体时,几乎没有一家媒体愿意刊登。  在拆除行动进行几年之后,反抗的力量慢慢变大。对于高速公路对社区的破坏、城市重建对旧建筑、街景以及低收入人群的损害,都开始有了反对行动。尤其是低收入者的反抗来得最为猛烈,1965年夏天,发生在洛杉矶的一场黑人骚乱导致了34人死亡、数百人受伤、4000人被捕,从1966年到1967年,黑人街区的暴力行动四处蔓延,造成多人死亡,调查发现,针对黑人社区的强拆是造成其不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美国拆迁的经验“不向违法钉子户妥协”  文/水博  看到博客网首页上李悔之(实际上应为人民网的姚鸿恩)先生的文章《且看美国是如何处理“钉子户”问题的》我觉得李先生对美国钉子户的介绍还不够全面,根据我对美国拆迁问题的了解,特地补充一些相应的资料。以免我国公众对美国的现状有所误解。(注:本文中引用了的某网友的网络帖子,但由于是以前收录的已经找不到出处,故不能明示网友身份,请见谅,或者见后报上名来,本人加以补充。)  美国是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美国的法治非常科学,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拆迁,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首先,公共项目的决策必须是多数人赞同的。决不能仅仅有个别官员和少数人做出决定。然而,一旦公共利益的项目决策成立之后,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  在具体的操作上,美国的拆迁政策也非常的科学。首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的高于市场的评估标准,但是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因为,如果开发商付给的拆迁人的补偿过多,必然要增加公共项目的成本。这实际上是相当于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拿公共利益送人情。因此,如果有局外人提出拆迁补偿标准超过“公正补贴”的异议,法院有权制止。  其次,美国拆迁的补偿必须能够让大多数人满意,因为,如果大多数被拆迁人都不满意,显然就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但是,美国社会对待敢于干扰公共利益的钉子户从来都不会姑息迁就。例如,美国在世界上首创了用军队建造大型水坝的工程师兵团。由军人对钉子户实施强制措施,对那些想利用拆迁大发横财的人,确实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所以,美国的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在世界上是最成功的。  在商业性的项目开发上,美国的拆迁是提倡双方自愿平等的。正如李悔之网友所看到的案例那样,被拆迁人不愿意,几乎是谁也没办法。不过,到了2006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项意义深远的裁决,认可了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由,行使征用权的做法。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美国东北部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15户居民,被告是当地市政府。该市因为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其高,人口流失严重,日趋衰落。早在15 年前,就被州政府认定为“败落市区”,其目前的人口数量还不及1920年。为了让它起死回生,振兴经济,市政府决定进行大规模的市政改造。经过周密的规划和设计,政府拆除河边衰败的住宅区,改建为辉瑞制药公司(著名伟哥的生产商)的研发中心、新型居民区和河边步行街。  对绝大多数的居民而言,这无疑是喜讯。可就是有那么15位居民,却放着160万美元的“公正补偿”不要,甘愿做钉子户。钉子户及其律师最有力的理由是,即便拆迁能够促进私人经济发展,尽管这一发展将通过税收提供公益,但也绝非是“公用”。在他们看来,除非是建立高速公路或者是公共设施,否则,都不能称其为“公用”。虽然在州法院他们一再败诉,但还是坚持在五年后的今天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出乎一些人预料的是,通常替穷人说话的自由派大法官这次却站在了当地政府一边。在5比4的法院判决中,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多数意见。他们认为,宪法中的“公用” 可以恰当地定位为比较宽泛的“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而且历史上已经有好几个这样的先例。“促进经济发展长期以来都被接受为政府的传统职能,很显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把经济发展排斥在一向被宽泛理解的公共目的之外”。经过仔细考察后,史蒂文斯大法官认为新伦敦市这一改造项目“毫无疑问是服务于公共目的”,因为它旨在“增进就业,增加税收”。同时,它认为地方立法机构和法院最适于“判断地方上的公共需要”,因此要尊重它们的决定。    总之,美国社会和谐拆迁的重要经验之一,恰恰是他们从不向危害公共利益的钉子户妥协。  改动
作者:kknlnok2012-11-23 11:22
看来帖子长了 就没人看了
作者:关羽字二爷2012-11-23 11:23
关键部分你倒是标个红啊
作者:Kelvin472012-11-23 11:24
刚看完一个腾讯支持在中国城市搞贫民区的专题,赶快补充下正能量……
作者:zcpear2012-11-23 11:24
太长渣排版,求总结。。
作者:夏天有风吹过2012-11-23 11:24
我就纳闷,为毛他们城市里面那么多百年老屋还在住人,拆了修新房子就不会经济倒退了啊,
作者:Iamflame2012-11-23 11:26
公知们都很忙
作者:Kelvin472012-11-23 11:26
当年的被拆迁户印第安人现在都还没回迁呢……
作者:kknlnok2012-11-23 11:26
太长渣排版,求总结。。 总结就是美帝搞工程只要能带来“公共利益”,给了“合理补偿”。法院判了以后直接强拆没得商量……
作者:Croonia2012-11-23 11:27
美国不容忍危害公共利益的拆迁户+美国50年前也强拆
作者:随便搞个名字2012-11-23 11:27
希望国也有强拆?不可能。
作者:rafale2012-11-23 11:27
Post by Kelvin47 (2012-11-23 11:26)
作者:永恒的7号2012-11-23 11:30
大家还可以看看欧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怎么处理的。和中国有啥区别。
作者:spy36802012-11-23 11:31
不巧刚好看过那本书。这书调查做的不错,但它的确对中国没有借鉴的价值。虽然强拆的表现形式有相似,但其原因、发展和前景,都与中国的情况毫不相干。 顺便书中对于强拆部分着墨较少,跟本文作者观点相反。连反抗在内只有两章内容,而关于商业中心等的建设花了十多章的篇幅——对于美国读者来说,如何在尊重私产的前提下,在现有制度上完成公共-私人利益的合作是一个值得详述的课题,可惜这些内容对于中国的制度毫无借鉴意义。此外,美国城市的变迁有它特殊的背景,这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几乎无可能复制,中国恐怕永远也不会经历同样的情况。 已经推荐进SB文章研读会谢谢楼主改动
作者:苦水内牛2012-11-23 11:32
没喷点 虽然我不想承认 但刁民确实存在 关键还是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怎么来定义了改动
作者:有气势的熊猫2012-11-23 11:32
留个名吃饭看~
作者:bonesir2012-11-23 11:32
好长,看完了估计就出去了
作者:绯红星夜2012-11-23 11:34
Post by spy3680 (2012-11-23 11:31)那圣母您觉得当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相抵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您觉得那些政府工程绕开后去不停上访哭天喊地挡在工程车前要求政府回去拆掉他家的货色该怎么“尊重”他们呢?您觉得那些因为“钉子户”导致政府改变计划利益受损的人的权益谁来保障?您觉得因为这些货色导致纳税人损失的税金该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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