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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联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还是维护公平公正?

时间:2012-07-20 15:18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看了那个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帖子有感。在美帝读书的时候有个同学在马路沿子上走去沃尔玛的时被车撞身亡,后来法庭判处司机无罪。理由貌似是,该学生是走在行车道上而不是路边的草地...
   都不是,是为了保障掌权的权益
   
   都不是,是为了保障掌权的权益
   
   开门你的外卖到了维护公平公正这两个目的冲突吗?保护有钱有权者“如果不是为了穷人,民主有什么好的?”
   纯引用,与这个话题有异曲同工之妙。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
   
   但从本质来讲,其实是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妥协
   
   因此之故,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存在的。
   
   具体到你的问题,保护弱者和公平公正是必须同时实现的
   
   所以你不要纠结怎么法律自身不能自恰,因为这货不是数学公式额楼主你说的那个帖子都被人举报钓鱼了。。我觉得 主旨是维护公平 顺带保护弱者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这个问题其实在刑法上很好解释,不过我怕我解释的太深奥了,很多人看不懂。而且,打字费劲,说的越少越说不清楚。
   
   非常简单粗糙的说:
   第一,法律需要公平正义,但同时要考虑经济性。
   第二,车辆驾驶是一项高危险的行为,对人身、财产极其容易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禁止它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放开限制所带来的经济便利,基于功利主义考虑,我们用“可以允许的危险”(法律并非、也不可能禁止一切危险行为,不一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便要回避危害。为了追求一个更大的利益必须得接受危险行为的附带风险,这实际上是一种两利相权取其重而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这个理论来放行了车辆驾驶这个高危行为。
   第三,放行但却要进行限制。在对车辆驾驶危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伴随而来的更多的则是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既然某些危险势在难免,那么就只应当要求危险业务者集中精力注意最可能发生危险结果的事项),但与此同时基于“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也否定了驾驶人的一小部分注意义务(不强求他对该危险业务可能导致的一切危险都有所注意,而将某些注意义务配置给社会或从危险业务中得益的人,缩小或限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
   
   因此答案是:
   被允许的危险是基于功利主义考量,在公平正义的基本框架下去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性、功利性。
   至于是否保护弱者,法律本身从来都不去考虑这个问题,法律只需要考虑如何规制人的行为,让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有预期,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对行为如何规制,则是法律制定者主观色彩对法律进行的渗透,于是,有时候是个人主义强调保护弱者权利,有时候是国家主义强调社会防卫限制个人权利。统治阶级创造了法 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的演变体现人类的进步 但是它的根本属性不会变
   不管是保护弱者还是维护公平 依然是维持统治的工具
   如果人类遭受灭顶之灾回到文明初期 幸存者会遵循现在的法律吗?
   当现行法的基石不存在了 依然是谁掌握生产生活资料 谁掌握话语权
   
   都不是,是为了保障掌权的权益
   
   开门吧 我请你吃鸡
   
   
   开门你的外卖到了
   
   一楼说的很对。。还有,你难道忘了我国的掌权阶级是人民吗?是,你我他。。明显都不是...顺带着看情况来做
   执行的是人,法律无法自己执行不是为了大地上的爱和正义么???
   
    先分清这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吧。。。为了巩固统治,其实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必须意识到水能覆舟的道理,保护被统治者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就是保护自己。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么看在什么国家。有的国家以宗教条例来做法律基础,这是维护统治吧。
   
   我们的话,应该是公平正义为主旨。规定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及违法成本。
   
   在哪里都没有绝对公平正义,所以可以理解为无限接近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维护公平正义的准绳。
   
   至于保护弱者,就拿最近的某男私印公章逃费,为妻子透析的案例吧。诈骗罪,刑法。
   
   被告人是弱者,弱者犯了罪,一样要承担后果,无论如何。刑法只有2个人,原告和被告人,没有强者弱者之分。(一个情况除外,正当防卫)
   
   交通法就不一样,因为你不能因为别人违章,你就可以加油门去把他撞死不负责任,这是主观恶意。为了避免这种奇葩事才出现楼主所说的。
   
   法律本身是公平的,不公平的是人为因素。 法律不止维护公平,还维护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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