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别停】 【中国好编剧】鸽子的律师:李天一是无罪的
整理时间:2013-09-17 00:32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次
【楼主】2013-09-15 12:43
» 鸽子的律师:李天一是无罪的
网易娱乐9月14日报道 9月14日下午,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博客中发表了9篇博文,综合归纳了其在李某某案中庭上庭下坚持无罪辩护的理由。文章陈枢表示此案并不是未成年主动嫖娼,而金鼎轩的监控录像以及人济山庄的证人可证实被害人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其次他表示此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此外,他提出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称对方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http://ent.163.com/13/0914/20/98ORAN6D00031H2L_8.html
文章太长了。总结一下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学同学关系,李某某当时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学邀请电话后,为不负同学盛情,于2月16日离开海南专程返回北京参加同学聚餐。未成年同学聚餐,共叙友情,畅谈理想,其行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显而易见,众未成年人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
李某某回家只是为了更同学聚会,至于出现在酒吧,那都是因为酒吧工作人员没有查身份证,没有进行阻止
二、酒吧经理张某某等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有明显的利益动因。
酒吧灌酒是为了赚更多的钱-----让陪酒女作陪是为了引诱性交易。陪酒女主动摸下体
三、客观事实面前无法抵赖:酒吧经理后半夜带陪酒女追逐性交易
魏某某(大)13年2月21日供述证实:“走的时候,本来没想带这个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车”。
我们没叫她,她自己跟上来的,目的是性交易
四、金鼎轩酒店监控录像进一步证实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以图进行性交易
跟人打架,酒吧引诱喝酒是很大原因,特别是酒吧最后送的酒。李XX都不让她上车了,是她自己硬要挤上魏某的车。
五、李某某家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里,对方对性交易圈套的最后争取和落实,未成年等没有任何强行挟持行为,离开金鼎轩后,未成年人为什么没去宾馆开房,而是回到李某某家住宅小区?
李XX开到家里车库才发现她还跟着,如果要搞的话,早就去宾馆开房了,为什么还要在家里呢,一切都是酒吧经理张某安排的卖淫活动,张某是罪魁祸首。
六、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
法理分析告诉我们,结果可以逆推动机。通过酒吧人员参与敲诈勒索这个犯罪结果足可以逆推对方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罪恶目的和动机。
八、法律要求审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什么
就是一个普通人也感到费解:一个单身女孩子,半夜三更去酒吧这种场所干啥?面对一帮素不相识的男人,为啥还去陪酒、点酒、陪玩、陪唱歌?如果不是去卖淫图利,为啥对几个素味平生的陌生男子从11点多纠缠到天明不肯离开?如果确实是遭到暴力侵害,所谓被害人为啥还马上把对方的2000元装到自己包里?
所谓被害人不选择同自己酒吧的经理或朋友一起回家,而留在这些陌生的酒后男士这里,意欲何为呢?
九、关于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
所谓被害人完全就是个全职坐台女,不然为什么单位没有出面,为什么不证明她在哪里伤过班,真相就是她工作合同都是伪造的。
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十一、到底是想走还是想留?——所谓被害人奇怪的耍酒疯
法医专家通过酒吧与金鼎轩两处监控录像两处步态分析,立即断定女方完全清醒,是装醉。
所谓被害人耍酒疯和出台性交易没关系,耍酒疯不是为了不出台。
十二、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
——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十三、所谓被害人在房间内引诱未成年等进行性活动进入8915房间,所谓被害人也是自主自愿行走,意识清楚,被告人说其主动脱衣。
十四、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
所谓被害人一直追着他们要求发生性关系,没理由打她
李某某的所谓实施暴力口供源于办案机关不公平的讯问,全是逼供诱供
十五、黑方洋酒与本案有重大关系
究竟他们在酒里下了什么?是催情药还是迷幻药还是其它,极其可疑。如果没问题,那么年仅15岁,不久前才在北京301医院做过手术,既不懂性行为,也不会性行为的魏某某,为什么也在所谓被害人的手动帮助下产生了性要求呢?
十六、本案如果给这些未成年人等定强奸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酒绝对有问题,酒里下了药
即使排除了黑方洋酒这个合理的怀疑,本案也不应该给未成年人等定罪。而不能排除黑方洋酒这个合理的怀疑,本案更绝对不应该给未成年人等定罪。
十七、本案明显的逻辑矛盾必须解决
她是妓女,是出台,是性交易,所以没有强奸
十八、所谓被害人自相矛盾、蓄意欺骗,掩盖关键事实情节的报案和陈述内容,不仅没有证明力,而且明显是在报假案,欺骗公安机关。
十九、对所谓被害人头面部的轻微伤明显存疑,对相关鉴定和证实不予认可。
对于被害人没有受伤的病例我认可,对于某医院做出的轻微伤鉴定,我不认可。
二十、本案绝不能把所谓证实有罪的主观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证明李某有罪的全是非法证据
网友评论2013-09-15 12:46
太累了,这律师真是能折腾,有本事上法院告啊,说服法官啊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1
1000块/2000块钱让5个人干,女的不同意,天一带头喊上
这没法洗地啊,就是强奸了吧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2
转发500次,造谣抓起来!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3
我觉得李天一的律师为李天一竭力洗脱罪名是正常的事儿吧。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3
法庭上辩护怎么都行,就是把李天一说成是耶稣二度降临,只要你能说服法官,那也是合理合法的
天天要不就是发博文,要不就花钱让小道媒体出来放话妄图忽悠大众,尼玛当广大人民群众都是傻子么,还真当这里是美利坚,因为靠砸钱忽悠舆论就能影响判决了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3
Reply to Reply Post by 我住淮河畔 (2013-09-15 12:53)
可是他歪曲太多事实了。没有职业道德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5
这律师还在洗地呢?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5
就等宣判了,各种新闻要看吐了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5
造谣诽谤怎么处理来着?
网友评论2013-09-15 12:58
Reply to Reply Post by ↑风影↑ (2013-09-15 12:51)
我也觉的退一万步 到房间之前还是想卖x, 但是价钱谈崩了,却被强J了。。。还是他们犯罪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0
这到处放盘外招,恶心人不?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1
Reply Post by 凤舞天宇 (2013-09-15 12:58):
我也觉的退一万步 到房间之前还是想卖x, 但是价钱谈崩了,却被强J了。。。还是他们犯罪
是的
应该就是这样
这女的又不是专业,只是兼职,5个人2000,就是找专业的,估计也不愿意吧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2
Reply Post by 我住淮河畔 (2013-09-15 12:53):
我觉得李天一的律师为李天一竭力洗脱罪名是正常的事儿吧。
我感觉他是不把那小鳖犊子整死不算完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3
以后这李家名声估计会享誉全世界啊,也算是光宗耀祖了。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5
有罪的是梦鸽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7
Topic Post by 三哥你有病 (2013-09-15 12:43):
网易娱乐9月14日报道 9月14日下午,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博客中发表了9篇博文,综合归纳了其在李某某案中庭上庭下坚持无罪辩护的理由。文章陈枢表示此案并不是未成年主动嫖娼,而金鼎轩的监控录像以及人济山庄的证人可证实被害人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其次他表示此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此外,他提出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称对方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http://ent.163.com/13/0914/20/98ORAN6D00031H2L_8.html
文章太长了。总结一下
一、不..
律师是替李某某辩护的,这点你要搞清楚啊。怎么是梦鸽的律师。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8
无罪辩护陈述的很到位
就是没啥意义
网友评论2013-09-15 13:09
老实说
梦鸽和双江这俩奇葩父母要是早知道现在
当初花个50万摆平不就好了么
现在搞得全国人民都知道海淀淫枪小霸王是他们儿子了
网友评论2013-09-15 13:11
呵呵,关键同案其他被告已经跪了啊。。。
赵运恒:出身论本身就很荒谬。律师确立辩护观点,应依据证据和法律,不应该违背法律事实。在这个案件中,有被告人不认罪,想营造出大家都不认罪的局面,但他没有理由要求让我的当事人为其背书。所以,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指责其他律师,才是真正违背职业道德的。
赵运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开审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内的分别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的事,杨女士在车上用脚乱踢,要找张伟,要下车,李某某等人用手捂着杨女士的嘴,摁着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间里,因杨女士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又抽杨女士嘴巴,而且王某还揣了杨女士头部。
小魏的供述很稳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杨女士在车里喊叫,用脚乱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杨女士脑袋;在房间里,李某某抽了杨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部,后来李某某和王某把杨女士的衣服脱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说,杨女士在车上折腾,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杨女士嘴巴,摁着她的手,在房间里,李某某说:“兄弟,上。”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几个人强行脱了杨女士的衣服。
张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较稳定,均供述杨女士要下车,李某某煽耳光。
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讯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被告人当庭指认打人的供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作为证据链,证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违背杨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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