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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严重的问题】由刚刚的小偷溺死案件想到的中国法律的公信力

整理时间:2013-07-07 12:29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

【楼主】2013-07-08 14:27

» 由刚刚的小偷溺死案件想到的中国法律的公信力
    小偷被追进何种溺死了,见义勇为被起诉32万赔款
    这样的标题很具有煽动性,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原因报道里面一概不写,至于法院判了还是没判也同样不写只是把这个所谓的事实往这里一些,做一些所谓的客观评论,这样刻意的引导到底为了让读者产生什么样的想法一目了然。
    我很奇怪为什么最近越来越多这样的新闻不断的被披露出来,什么强奸受伤的强奸犯反而告女子故意伤害罪,什么入市抢劫受伤主人却反而被判形式处罚,太多太多,我不清楚问什么现在连中央电视台都开始播放这一类的报道,这是要在群众中造成什么样的恐慌?
    这些个案件有一个共性,就是具体事情是怎么样的没有一个人说的清楚,我估计报社的记者自己也了解不清楚,但是就是干肆无忌惮的报道,这样报道的后果是什么相信明眼人很容易就能看出来,但是从网上的反响来看徒增冷嘲热讽的,起哄闹事的,装专业人士作所谓的解释的,所有这一切只是让事件越来越乱。
    而政府的喉舌这个时候也不出面解释,任由你们闹,似乎闹得越乱越高兴似的,还有一些所谓的公知艺人还会出面煽动群众言论。搞不懂到底是辟谣的言论被网络推手估计忽略了还是就真的没有辟谣的声音,现在政府法院在媒体上的形象已经成了肆无忌惮,牛逼不解释的样子了,还准备走到哪一步?
    这样子发展下去到底是想让所有人惶惶不可终日,还是想亡国亡党?真是搞不懂政府在舆论上不做引导,不做正面表态,不在群众关心的焦点上做切实的分析和讨论,就一直“懂?不解释”下去了?
    
网友评论2013-07-08 14:28


    他们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啊……否则怎么带路啊。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0


    现在各地维稳的思路还是停在上访和游行上。
    
    其他新生情况,他们还忙不过来。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0


    楼主是不是以为这些都是公知在造谣啊
    觉得这些案件见义勇为被告的都是另有内情,事实不是这样子的?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1


    以下摘自百度百科“私力救济”
    
    我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自力保护权或自卫权。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实施如下行为:
    (一)民事权利主体在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等。这些请求权,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些尚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后果不太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经权利人向侵权人提出,通过双方协商或第三人调解,大都可以得到合理解决。
    (二)民事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人身、财产有权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卫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救济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绝对权的私力救济方式。
    (三)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当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侵害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例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银行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扣收;
    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用,承揽人有权留置加工物;供货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交付货物,购货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都隐射出行为人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这些救济方式散见于下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等等都折射出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许可。
    如寻物(人)启示、招领启示、无因管理的被管理者将其管理的物(人)主动领回,并支付管理的相关费用;不当得利在受损方要求返还不当利益,并给得利者一定的奖赏,得利者将其不当得利益返还给受损者的行为等等都可能成为行为人采用的救济方法——私力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肯认自助行为,着重于对侵犯民事权利者的阻止甚至责罚,而不是着眼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恢复或者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追究侵权人、违约者的法定责任来寻求救济,而缺乏一个直接以“权利”为出发点的完备的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不力,特别是执行难,出现了诸如讨债公司或形式多样的“讨债职业人”等等往往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在法律规范边缘和道德调整之间临介层面的自助救济行为,法律未加以认可和一概否认,处于一种含糊状态。立法对私力救济的模糊,有待立法建全和完善权利制度体系,丰富与合理充实权利形式及其内容,以及将权利保护从责任观念转为权利救济观念等等。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2


    郭美美就天天出现在网易新闻里
    今天这个炫富明天那个豪宅
    最近不是还代言啥东西了
    
    这个就是一个消费
    没有点击率你让这些网上混的人混啥!!!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3


    领导 富人 法律.TXT
    穷人 法律.EXE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6


    Reply Post by Miaoxiao_ (2013-07-08 14:30):
    
    楼主是不是以为这些都是公知在造谣啊
    觉得这些案件见义勇为被告的都是另有内情,事实不是这样子的?
    
    我不是觉得他们都在造谣,我只是觉得应该有个类似于政府发言人一样的机构出来告诉大家这到底是个怎么回事,而不是让民众无端的去猜测,去臆想,民众总是最容易被煽动和引导的,让群众自己去决定判断猜测事件的真相,这政府脑子里到底是想的什么?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6


    这么说吧
    好多种因素在里面
    一是都有一种不屑于回复的情绪在里面
    一个大人不与小人斗的心态
    二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绪
    开个新闻发布会
    解释辩解就是揭媒体的短(除非证据硬到哈士奇都能明白的地步 不过这概率。。)
    媒体背后又是海量的网民
    一旦各种人肉出其他的事来
    没有哪个领导愿意去点头做
    三是一个上行下效的问题
    中央部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予回复
    下级部门不敢出头
    怎么看都是百害无利
    至于对社会的效益影响和公平公正的示范性
    我真的不认为现在还有有勇气将这些置于自己和家庭的前途与安定之上的领导干部
    
网友评论2013-07-08 14:37


    Reply to Reply Post by 郁闷的萧萧 (2013-07-08 14:33)
    
    精辟
    
    
    
网友评论2013-07-08 14:40


    小偷溺死要求赔偿。。。
    
    以前家里出了小偷,被抓了,全家都抬不起头。
    
    现在家里出了小偷,明目张胆一副准备发财的节奏啊。
    
网友评论2013-07-08 14:42


    Reply Post by dulala007 (2013-07-08 14:40):
    
    小偷溺死要求赔偿。。。
    
    以前家里出了小偷,被抓了,全家都抬不起头。
    
    现在家里出了小偷,明目张胆一副准备发财的节奏啊。
    
    道德缺失。。。。现在人啊。。。各种不要脸
    
网友评论2013-07-08 14:44


    记者就靠着这些争议提高点击量呢,要不渣浪的评论里为啥这么多引战的水军。
    
网友评论2013-07-08 14:47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目前逐渐形成,依法治国还任重道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楼主要正确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
    
网友评论2013-07-08 14:48


    中午看今日说法,也是一小偷被追淹死了。这里面当地检察院最奇怪,怎么看也不符合提起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
    
网友评论2013-07-08 14:53


    不去纠正根本,反而纠结媒体该不该报道也就说明这种事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平时舆论引导的再好,出个聂树斌案,杭州五人案或者福州公安局长官匪勾结案,这公信力立马到底。要重新树立权威,你总得先面对现实承认错误拨乱反正平冤昭雪才行吧。
    
网友评论2013-07-08 14:57


    公信力不是私信力 爱信不信
    
网友评论2013-07-08 15:00


    这是媒体没节操吧,咋就扯到法律公信力上了?还是说法律治不了这些媒体?没威信力?
    看标题进来发现正文没啥联系一样...
    
网友评论2013-07-08 15:04


    这已经是努力过之后的结果了,纠结为什么也是不会有结果的。
    
网友评论2013-07-08 15:38


    中国法律的公信力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什么呢?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法系,你们啊懂啊?社会主义四个烫金大字看见了没有?什么?还是不懂?社会主义优越性你们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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