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关“5·8”空难黑匣子的有关问题,2008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予以了书面回复。
整理时间:2013-06-01 06:56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次
【楼主】2013-06-13 09:42
» 就有关“5·8”空难黑匣子的有关问题,2008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予以了书面回复。
以下为回复原文。
飞机驾驶舱舱音(指黑匣子录音)是驾驶舱音响的真实记录,只能用于事故调查,不得对社会公布,国际民航公约和有关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民航总局认为擅自发布事故飞机驾驶舱舱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际民航公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对事故罹难者及其家属及不负责任的行为。未经事故调查部门的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资料。任何擅自发布事故调查资料的组织和人员,都将受到追究。
回复中提及的国际民航公约,为ICAO13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5.12——不公布记录
对事故征候和事故进行调查的国家,不得为了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以外的目的公布下列记录,除非该国的有关司法部门断定,公布这些记录的意义超过这样做可能对该次或将来的调查产生不良的国内或国际影响。
a).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从有关人员那里获取的所有陈述;
b).参加航空器操作的人员之间的所有通信;
c).事故或事故征候所涉及的人员的医疗或私人资料
d).驾驶舱语音记录及此种记录的文本;
e).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记录及此种记录的文本;
f).在分析资料及飞行记录仪资料中所表示的意见;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章——调查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为了调查以外的目的对外公开下列信息:
(一)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陈述记录;
(二)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三)相关人员的医疗或私人资料;
(四)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五)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六)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上述信息仅在与事故或事故征候分析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其附录中,与分析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
以上第一部分是民航总局对国内某媒体的书面回复,之后我所在的单位也收到了总局下发的明传电报,内容与对媒体的回复基本一致。当时有截图,我上一个被CCQ的号在某帖子里面的回复贴过该电报的两张截图。后来换电脑,截图就找不到了(公司配的电脑,一换全换,不允许拆旧电脑的设备加装在新电脑上,因为那样做要调整固定资产账套的“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航校上课听到这段资料也不奇怪,总局下发的几部安全学习资料里面就有这个音频(塔台音频还是舱音,我不清楚),之所以又追究又给你们放,那是因为对你们这些将来很大可能会走上民航飞行员岗位的准飞行员来说“公布这些记录的意义超过这样做可能对该次或将来的调查产生不良的国内或国际影响”,你们不是不相关人员,你们是极大相关人员(除非你们落地的时候总觉得跑道向你迎面扑来,导致你们不能适应空中生活,从此不再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工作)。
追究不是民航总局追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网友评论2013-06-13 10:16
局发明电的序码忘记了,明电的内容比对媒体答复的内容要严厉一些。公司换了办公系统,旧电报和文件都不知道应该去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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