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与“多元社会”
整理时间:2013-04-26 19:53 来源:www.vimiy.com 作者:编辑 点击:次
【楼主】2013-04-25 16:56
» “某教”与“多元社会”
题目是我刚才瞎弄的,这是转帖,原帖地址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722324-1.shtml
我就贴一小段
1、基督教自我改造,不再干涉世俗事务 纵观西方的文艺复兴和现代法制体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目前的民主法制体系以及它附带的各种所谓“普世价值观”,是西方理性世俗思想和基督教神权的妥协的产物。 双方达成妥协,基督教承诺服法,服从世俗法制,不再干涉世俗事务。 而世俗社会不再追求基督教神权的责任,承认其合法性。 这种妥协是在双方让步的基础上进行的。 基督教对自身进行了改造,承认“道理高与真理”,真理只是个人的事情,而道理则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当真理跟道理发生冲突的时候,真理必须向道理低头。 这才是现代社会真正的信仰“道理高于真理”。 但是由于这种妥协,使信仰并未解释清楚,实际上经过宗教改革后的基督徒,它首先的信仰并不是上帝,它第一位的信仰首先是道理,然后才是上帝和真理。否则,在美国基督徒占九成以上的情况下,就不会在宪法里写上:禁止任何人宣布任何一种宗教为国教。这样的教义。 但是由于妥协的原因,为了照顾各方情绪,在信仰的解释上,采取了一种“一个信仰,各自解释的办法”,这样,就把“多元社会”解释成了普世价值观的一种。 可实际上,一个社会,最基础的评价体系只能有一种,也就是说,最终的解释权必须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二元,或多元的解释权分配,否则无法构成一个社会。 比如,人们有纠纷去打官司,可是由于多元社会的存在,于是,设立了两套法制系统,两个法院,它们的法律是各自不同的,一个法院判有罪,一个法院判无罪?这样的社会还能运做吗?当然不能了。 社会的最终解释体系只能是一种的,也就是“一体”。所谓多元,是在一体之下的状态,而不能超越“一体”。就叫做“多元一体”。按中国的说法叫“混元一体”。
网友评论2013-04-25 16:57
又要圣战了么··
网友评论2013-04-25 16:59
信克苏鲁得永生
网友评论2013-04-25 16:59
就是天大地大,法最大,什么东西也不能超过法。
罗辑思维全国人大代表真三搞笑视频柳岩
Copyright ©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