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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男子因钥匙链上挂水果刀被拘三日。也许按相关规定,此刀确属管制刀具,但挂在钥匙扣上到底有多大危害,是否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处罚是为了教育,拘留以外,为何不优先适用警告、罚款?社会管理是为了保护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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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民报怎么了...
网友评论(19092741)2013-02-23 09:36
晚上10点左右的管理员是个X~上次就是这个时间段发了那篇保养直升机的美国妈妈和生吃老鼠的美国孩子~~~
网友评论(551027)2013-02-23 09:43
我去……日人民报开始走公知的路,让公知无路可走了?早干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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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17924836)2013-02-23 09:57
带弹簧卡锁的刀不论长短都是管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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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646129)2013-02-23 10:16
人民日报说的不错啊。实际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二条的规定,这个就算是携带管制刀具,也属于情节较轻。处以警告即可。
因为别人有超市的购买小票,而且挂在钥匙扣上。认知上误认为是水果刀,而且挂在钥匙扣上一般也只是当日常使用。并未有寻衅滋事、危害社会的故意。
警告或者罚款即可。一般情况的处理也就是没收而已。直接拘留要闹哪样???
网友评论(2417041)2013-02-23 10:26
人民日报的评论不错啊,有什么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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