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向受害方送礼要求不上访
来源:新文化网 2013-01-26 17:50:57
原标题:男子锤杀未婚 妻 法院审理7年判死缓引争议
本报讯 2012年11月30 日,也许是赵村磊锤杀未婚 妻案“尘埃落定”的一天。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村磊死 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的 判决和裁决好像是赵村磊人 生的过山车,自2005年12月 29日案发到终审裁定的7年 里,他经历了“三生四死”。而 这一切,似乎还没有结束。 2013年1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了受害者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发
与未婚妻起口角纠纷,男子用铁锤砸头, 菜刀割颈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检方2006年6月5日(许 检刑诉2006号起诉书)的起诉内容: 2005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家住河南省许昌 市许昌县陈曹乡西赵村的赵村磊与未婚妻陈丽 平在家中商量婚嫁事宜时发生争吵,赵村磊将 陈丽平推到在地,先用铁锤猛击陈丽平头部, 又用菜刀划切颈部,致陈丽平死亡。
根据判决书中赵村磊的供述内容,因与未 婚妻陈丽平在商量结婚购买家具时发生口角冲 突,他当时气急了,在用双手将陈丽平推到在 地后,又拿起铁锤猛力砸了陈丽平头部十余 下,而后又拿出菜刀割了陈丽平的脖子几下。
争议
案发8年,开庭7次,裁定判决12次,4死3 生
2005年12月29日,赵村磊被许昌县公安 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关押 在许昌县看守所。
一审二审两次认定:“手段特别残忍,后 果严重”,依法不予轻判,判处死刑
2006年6月5日,许昌市检察院指控赵村 磊犯故意杀人罪,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称许昌市中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15日, 许昌市中院(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判 决书)经审理查明,赵村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杀人罪,虽有自首,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 严重“,依法不予轻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赵村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村磊犯故意 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撤销2006年7月15日的 (2006)第33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2007年7月19日,许昌市中院(许 中刑一初第43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 赵村磊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手段特别残 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轻判”依法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不服判决, 以“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当死”等 理由,提出上诉。
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院判 决: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2008年3月6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原判 事实不清”撤销2007年7月19日的(2007)许中刑 一初第43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2008年4月29日,许昌市中院(许 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 人赵村磊持铁锤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头部猛击 数下,应该能够清醒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 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仍多次实施打击行为”, 虽不是有预谋准备,但仍构成故意杀人。因被 告人主动打电话投案,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予 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受害者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 诉。
2009年8月6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 事实不清”撤销(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判 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峰回路转,许昌中院再以“手段特别残 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以轻判”,判处 死刑
2009年9月26日,许昌市中院(许 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判决书)再次审理认定“被告 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 予以轻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村磊及受害者家属均表示不服判决,分别提 出上诉。
“尘埃落地”: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判处死刑”
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认 为赵村磊“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 忍,社会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 罚”,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合法”,依法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院人民法院 (以下称最高院)核准。
再起波澜:最高院复核“手段残忍,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但属临时起意杀人,有自首 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12月12日,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 人“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 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 告人”因婚恋纠纷临时起意杀人,作案后投案 自首,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 即执行“,一二审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合法, 但量刑不当。故依法不核准及撤销河南省高院 (2010)第68号裁决,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10日,因最高院不核准赵村磊 死刑,撤销撤销河南省高院(2010)第68号裁 决,发回河南省高院终审。经河南省最高院裁 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许昌市中院 重审。
“死而复生”:许昌中院改判死缓,河南省 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9月15日,许昌市中院(许 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判决书)审理认为被告人赵 村磊“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 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因依法严惩”但,鉴 于其属临时起意杀人,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 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判处死刑,缓刑 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对赵村磊限制减 刑。赵村磊服判,受害者家属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 持原判。
法官曾给受害者家属送礼,愿给2万法 律“救助”,要求不得上诉上访
“女儿的案子不能公平判决,给我啥,我 也不能要,给我啥,我也吃不下!”,据受害 者家属周荣花介绍,2009年1月3日,河南省高 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某受河南省高院委派曾来到 其家里给她家送礼。彭某向周荣花及家人表 示,河南省高院可以拿出2万元的法律“救 助”给其家庭,但要求周荣花家庭服从判决, 自此不得再上访上诉。周荣花及家人拒绝了此 提议和要求,对于河南省高院送来的礼物,三 年来也从未打开过。
记者通过电话及短信多次联系河南省高院 刑三庭副庭长彭某求证此事,但对方均未对此 作出回应。记者随后在在一份2009年6月9日由 河南省高院下发给许昌市委政法委的公函里看 到河南省高院要求许昌市委政法委在高院“在 下发裁决文书后,认证做好陈建伟及周荣花稳 控和服判息诉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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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呵呵你要我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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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19756647)2013-01-26 18:35
又黑我大荷兰
网友评论(6276024)2013-01-26 18:56
满满的人文关怀。
网友评论(8701381)2013-01-26 19:00
其实吧,也很纠结的
判他死缓,确实感觉不够,太残忍了
判他死刑吧,他又自首了,自首的判死,媒体一宣传以后谁杀人还自首啊,反正都是死
哎,也只能呵呵了,死者最无辜